(2015)沭庙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军林、吴新军,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