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1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戴红梅与董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红梅,董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1266-1号原告戴红梅。委托代理人陆开明、许维青,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红霞。委托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红梅诉被告董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戴红梅负担。审判员 刘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