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山东联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葛某甲、蔡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联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葛某甲,蔡某,葛某乙,褚某,葛某丙,王某,葛某丁,谭某,济宁高川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联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葛某甲。被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葛某乙。被执行人褚某。被执行人葛某丙。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葛某丁。被执行人谭某。被执行人济宁高川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7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海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