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宝与被执行人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陈宝,男,1969年7月19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平泉县卧龙镇孟杖子村*组。被执行人于洋,男,1988年5月24日生人,蒙古族,农民,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湾镇*号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宝与被执行人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 山审判员 徐宝生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