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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长胜虐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长胜。2015年3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4月11日因过失致人死亡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辩护人王长松,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震,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长胜犯虐待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锡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长胜及其辩护人刘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高长胜和周某甲结婚,婚后周某甲和其前���所生的儿子周某乙(2010年3月17日生)跟随高长胜和周某甲夫妇在青县金牛镇大杜庄村生活,期间高长胜多次对周某乙殴打,致周某乙身体多处皮下出血。2015年3月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高长胜在家中用手拍打其继子周某乙后腰等部位,致使周某乙摔倒昏迷后送青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乙的死亡原因是内源性异物阻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长胜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长胜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周某甲、代某、陈某甲、刘某、陈某乙、高某的证言;青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沧州市公安局沧公物鉴化字(2015)40号理化检验报告、青县公安局青公物鉴尸检字(2015)17号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及照片;青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青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俊旺的自述材料、周连军与周某甲的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长胜虐待家庭成员周某乙,致使被害人周某乙死亡,其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虐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高长胜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长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长胜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孙鹏审判员张金梅代理审判员王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