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侯平坡与泌阳县瑞鑫石板材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平坡,泌阳县瑞鑫石板材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769号原告侯平坡,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姜成勇,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瑞鑫石板材厂,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象河乡槐树李村,组织机构代码为58970311-1。负责人余小云,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平坡与被告泌阳县瑞鑫石板材厂租赁合同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文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