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宋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2956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常云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雪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阳,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宋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存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