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娄底五江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冠鹏金属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98-2号申请执行人娄底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娄底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1、返还娄底某某有限公司货款356028.46元,并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负担受理费6640元;但被执行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舍搞笑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2015年9月8日止,被执行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娄底某某有限公司债务362668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娄底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供货合同,双方同意以后续货款抵扣本案应付的标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娄底某某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娄底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约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光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