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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大虎与胡佰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大虎,胡佰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873号申请执行人:李大虎。被执行人:胡佰惠。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00997号申请执行人李大虎诉被执行人胡佰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胡佰惠履行了5000元。现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大虎支付借款45000元。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8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