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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黑灿与被告陕西天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公司)、郑杰、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黑灿,陕西天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杰,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331号原告李黑灿,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被告陕西天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建松,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深寒,男,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杰,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红平,男,公司员工。原告李黑灿与被告陕西天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公司)、郑杰、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黑灿,被告天赐劳务的委托代理人雷深寒、被告郑杰、被告建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黎红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黑灿诉称,被告建工集团承包的位于西安市太华北路与凤城三路交汇西南的金旅城四海唐人街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由被告天赐公司提供相关劳务,被告郑杰又从被告天赐劳务转包了木工及拆模清理杂工等事项。2014年4月初,被告郑杰找到原告要求木工及拆模清理等杂工于2014年9月初完工。双方结算后原告劳务费为86829元,但被告一直未给付,后经劳动监察大队协调,被告支付了两万,仍欠66829元以各种理由拒付。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劳务费66829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天赐劳务辩称,原告系被告郑杰雇佣的工人,其双方约定的劳务费具体数额其并不知情。其亦与被告郑杰木班组就金旅城四海唐人街项目相关工程的总工程款、扣除款项、剩余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被告郑杰与其班组劳务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应自行解决,与其无关。2014年12月24日,原告及其他工班组工人一起领取了相应的木工班工资并签字确认,且出具承诺书,认可金旅城四海唐人街项目工资已全部付清。原告的诉请其不承担责任。被告郑杰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确实欠原告66829元劳务费。欠条中载明的“李振兵”就是本案原告李黑灿。但因被告天赐公司无故扣发其近30多万,现无力支付原告劳务费。被告建工集团辩称,其在2014年承包了金旅城四海唐人街工程项目,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被告天赐公司。其于2014年11月15日前已将被告天赐公司的全部工程款结清,原告诉请与其无关,表示不能给付之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黑灿,曾用名李振斌。2014年被告建工集团承包了位于西安市太华北路与凤城三路交汇西南处的金旅城四海唐人街工程项目,并将该项目的劳务分包给了被告天赐公司。被告天赐公司将部分劳务转包给被告郑杰。2014年4月,被告郑杰雇佣原告李黑灿做木工及拆模清理杂工等事项。该项目工程结束后,被告建工集团支付被告天赐公司全部劳务费,被告天赐公司与被告郑杰就劳务费亦全部结清。2014年11月13日,被告郑杰与原告李黑灿进行了结算,扣除借支等项目后,向原告李黑灿出具结余金额为86829元的《结算清单》一份。2014年12月24日,被告郑杰向原告李黑灿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于2014年12月24日欠到李振兵在四海唐人街金旅城天赐公司项目部商业6#楼拆模、清理人工工费66829元(陆万陆仟捌佰贰拾玖元整)”。庭审调解,因各方均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证明》、《欠条》、《结算清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郑杰雇佣原告李黑灿提供劳务,应及时足额支付原告李黑灿劳务费。被告郑杰于2014年12月24日向原告李黑灿出具下欠66829元劳务费的《欠条》,应视为双方就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确认,故对原告李黑灿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668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李黑灿要求被告天赐劳务、建工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黑灿劳务费66829元。二、驳回原告李黑灿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债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郑杰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郭丽华审 判 长  郭丽华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