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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王昌枝、陈传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明,王昌枝,陈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王昌枝,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传喜,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王建明与被执行人王昌枝、陈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加倍迟延利息、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福清支行、平安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福清支行、平安银行福清支行均有开户,但无存款可划拨;被执行人在其他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中均无开户信息;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没有发现其房产登记信息。已将王昌枝、陈传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依法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