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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仪成与杨春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289号申请执行人:张仪成,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杨春江,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地绍兴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李忠。被执行人:马永明,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王周杨,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成雷,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张仪成与被执行人杨春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马永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张成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