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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杭州奥美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奥美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392-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奥美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芬。被执行人: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锦南街道杨岱村无门牌7(1、2、3幢),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国进。杭州奥美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奥美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杭州奥美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并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3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奥美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利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靓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