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44号罪犯李杰,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九法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赔人民币323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2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称,罪犯李杰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