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努尔波拉提_阿布扎力汗与中建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波拉提·阿布扎力汗,中建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努尔波拉提·阿布扎力汗,男,1976年5月出生,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尼亚孜哈力,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建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钱少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学斌,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了原告努尔波拉提·阿布扎力汗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努尔波拉提·阿布扎力汗于2015年9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努尔波拉提·阿布扎力汗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努尔波拉提·阿布扎力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努尔波拉提·阿布扎力汗负担。审判员 屈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富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