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马某、刘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县。被执行人杨某,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县。马某申请刘某、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孟民初字第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孟民初字第8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明审 判 员 吴玉超代理审判员 刘英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