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志全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全,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901号原告王志全。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委托代理人曾令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志全诉被告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小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全诉称:2014年3月11日、2014年8月12日、2015年2月13日,被告张旭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70200元,后经原告索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70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泗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张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1元,退还原告王志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薛 阳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