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波诉王琪拖欠玉米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王琪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842号原告王波,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琪,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未出庭)。原告王波诉被告王琪拖欠玉米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显军一人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波诉称,被告王琪于2014年12月19日在我处收购玉米,当时承诺现金收购,共计欠我152188元,当时约定在7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还清,如超期未还清按每超期一天支付给对方欠款额3%作为滞纳金补偿给对方,且为我出具欠条1张,被告王琪在欠条上签名。事后经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已给付我77188元玉米款,余款75000元被告至今未付,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琪偿还拖欠我的玉米款75000元,及自2014年12月19日始按月利率2.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原告王波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被告王琪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的152188元的欠条一份。因被告未出庭质证,且被告在辩称中表示原告所诉属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被告王琪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给付,但不同意给付利息。被告王琪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琪于2014年12月19日在原告王波处收购了152188元的玉米,双方约定在7日内被告王琪将上述款项一次性还清,如超期未还清按每超期一天支付给对方欠款额3%作为滞纳金补偿给对方,且被告为原告出具了152188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只给付了原告77188元的玉米款,尚欠玉米款本金75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琪偿还尚欠原告的玉米款本金75000元,及自2014年12月19日始按月利率2.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琪理应积极给付尚欠原告的玉米款本金75000元;在庭审中,原告王波表示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尚欠原告的玉米款本金75000元及自2014年12月19日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1002元由被告王琪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显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