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郑建梅与山西民诚碳素有限公司、冀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梅,山西民诚碳素有限公司,冀保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639号原告郑建梅,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山西民诚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东黄水镇青年队。法定代表人冀保民。被告冀保民,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梅与被告山西民诚碳素有限公司、被告冀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山西民诚碳素有限公司已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区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故本院涉及经济犯罪,不宜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建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 勇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人民陪审员 武旭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振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