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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5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12月30日。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2月8日。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双方和好继续生活。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闫文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