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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628-1号申请执行人巩继桢,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无棣县城棣新一路32号4排。被执行人采国辉,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住盐山县小庄乡尖吉科村15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4)沾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06日向被执行人采国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命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采国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昃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昃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昃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采国辉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738485267375账户内存款人昃币3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景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文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