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祭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景洲与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九洲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563号原告陈景洲。委托代理人卢怀敦、姬来松,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雯。被告河南九洲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永刚。原告陈景洲诉被告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九洲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交的投资管理协议中约定,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纠纷由被告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公司的所在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不在本院辖区。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当事人在《投资管理协议》中协议选择了被告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