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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934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瞿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