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934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瞿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