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与娄底市山川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欧阳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娄底市山川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欧阳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274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福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钟明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邸金江。被告娄底市山川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棉纺厂家属区2栋152室)。法定代表人张方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跃文。被告欧阳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诉被告娄底市山川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欧阳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负担。审判员 郭 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