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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318号原告:刘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郑文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熊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