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318号原告:刘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郑文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熊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