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商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曹玲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玲,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商初字第00478号原告曹玲。委托代理人周晓明,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152号。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原告曹玲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扬州市邗江区行政区域。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被告的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亦在扬州市邗江区行政区域,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李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