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冯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愿再与被告李某某重新和好,且考虑有利于婚生子的健康成长,故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主动撤诉,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勇辉审 判 员 陈 玲代理审判员 秦慧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小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