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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覃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695号原告覃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谢玉堂,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覃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XX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鲁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