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覃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695号原告覃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谢玉堂,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覃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XX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鲁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