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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韩某。被告:张某。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韩某担负。审判员崔长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韩炜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