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丽萍与徐娟、刘登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丽萍,徐娟,刘登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71号再审申请人(一被告):郭丽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娟。一审被告:刘登辉。再审申请人郭丽萍因与被申请人徐娟、一审被告刘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丽萍申请再审称:原审在没有充分尽到送达义务情况下即行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使申请人丧失答辩和举证的机会。申请人自己有工作,无需对外大额举债,原审被告刘登辉在外借款用于投资放高利贷,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申请人没有举债的合意,更没有从中受益。原审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判决共同偿还不当,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瑕疵。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请依法再审。徐娟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通过邮政专递送达时,郭丽萍未签收才导致无法送达,这种情况下才公告送达,符合法定程序。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登辉向外借款是为了经营,对此郭是知晓的,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投资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郭丽萍称原审判决存在问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提起再审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请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已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申请人未签收才公告送达,且有快递回执联、公告及收款收据等载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刘登辉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刘登辉明确约定此债务为刘登辉个人债务,原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判决共同偿还并无不当。申请人再审审查阶段虽提交了新证据,但只能反映刘登辉与他人的经济往来,与本案涉及的20万元没有关联性,故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郭丽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丽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武天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