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詹建波与赵红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建波,赵红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詹建波,男,生于1973年1月21日,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赵红浪,女,生于1969年4月27日,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赵红浪所有的位于XXX地块XX幢X房产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赵红浪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赵红浪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