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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程晓娟与赵旭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41号原告程晓娟。被告赵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晓娟诉被告赵旭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晓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晓娟负担。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姜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