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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艳、范蓬勃与王金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228号原告王艳,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咸阳市。原告范蓬勃,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萍,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成,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范蓬勃诉被告王金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范蓬勃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在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晓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占平黄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