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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於某某与邓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某某,邓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於某某,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邓某,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於某某诉邓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於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於某某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玮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