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於某某与邓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某某,邓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於某某,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邓某,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於某某诉邓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於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於某某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玮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