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周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周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肖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