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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周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周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肖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