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狗变与王灵权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狗变,王灵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李狗变,女,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灵权,男,汉族,住灵宝市。申请执行人李狗变与被执行人王灵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灵民一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狗变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灵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XX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