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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诉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颜帅与张金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帅,张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139号申请人:颜帅,男,1988年4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张金友,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申请人颜帅与被申请人张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金友在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10%个人股权(价值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颜帅所有的皖S号凯迪拉克牌机动车一辆为其保全行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金友在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10%个人股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颜帅所有的皖S号凯迪拉克牌机动车一辆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颜帅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谭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