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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薛凤洋与汪少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凤洋,汪少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薛凤洋,男,1949年12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为松,男,1993年7月7日生,汉族,系原告薛凤洋之子。被告汪少芳,女,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负责人李晓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凤洋与被告汪少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凤洋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凤洋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凤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薛凤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范铨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