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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石胡欣与厉品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胡欣,厉品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758号原告:石胡欣。委托代理人:叶茂青、陈葛晋。被告:厉品伍。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胡欣与被告厉品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胡欣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厉品伍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胡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20元,减半收取7460元,由原告石胡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莉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单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