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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1与马×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419号原告马×1,男,1980年2月7日出生。被告马×2,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被告马×3,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案由:析产继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1与被告马×2、马×3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析产继承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