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1与马×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419号原告马×1,男,1980年2月7日出生。被告马×2,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被告马×3,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案由:析产继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1与被告马×2、马×3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析产继承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