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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河北金桥农资有限公司与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陈秀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金桥农资有限公司,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陈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金桥农资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景县。法定代表人苏东桥,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胜,该××副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山东省平原县法定代表人黄根廷,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秀芹,德州××麒麟肥料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58437.37元。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600元,剩余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铁锁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李宪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