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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办民合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航空基地管委会航兴社区安置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办民合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航空基地管委会航兴社区安置办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948号原告闫某某。被告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办民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阎良区振兴街办。被告西安市阎良航空基地管委会航兴社区安置办,住阎良区航空基地。本院在审理闫某某与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办民合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航空基地管委会航兴社区安置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10,因原告闫某某家庭经济困难,不予收取。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