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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程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740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段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艾鸿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