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遂溪县万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曾堪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遂溪县万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岭北镇。法定代表人何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曾堪龙,男,身份证号码×××3010,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溪县万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堪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溪县万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考虑公司长远利益、与客户和谐发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遂溪县万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溪县万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堪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遂溪县万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