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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6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程梅与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梅,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068号原告程梅,女,汉族,1972年1月14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东林二村69号。法定代表人黄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梅诉被告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程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梅撤回其起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程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