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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6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才聪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才聪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6136号罪犯王才聪,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台临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才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三才、代理检察员何影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指派胡亮亮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才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才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王才聪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出庭的检察员认为罪犯王才聪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对其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才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退清赃款,缴纳没收财产款2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原审法院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才聪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已退清赃款并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及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才聪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