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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一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汪飞龙与章笑笑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881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住址安徽省绩溪县。被告:章某某,女,汉族,住址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学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叶菁(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