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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常州市戚墅堰区金鹏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特林索商贸有限公司、郭迎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戚墅堰区金鹏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特林索商贸有限公司,郭迎霞,戴文君,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戚墅堰区金鹏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区政府南东方福郡商铺11、13号。法定代表人季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特林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前黄村。法定代表人蒋林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迎霞,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戴文君,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新苑五路99号。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青园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曹国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常州市特林索商贸有限公司、郭迎霞、戴文君、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常州市特林索商贸有限公司、郭迎霞、戴文君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震宇执行员  吴晓东执行员  刘 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尤跃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