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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非诉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吴鹏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非诉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少珩,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鹏,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9日向我院申请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7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吴鹏未经批准,于2013年11月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大吴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5182.30平方米建设钢结构厂房。截止立案调查时,厂房钢架结构已建成,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没收吴鹏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大吴村民委员会5182.30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吴鹏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大吴村民委员会5182.30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共计罚款77734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7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作出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仍未全部履行。现申请人请求法院1、没收吴鹏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大吴村民委员会5182.30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吴鹏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大吴村民委员会5182.30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共计罚款77734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吴鹏既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没收吴鹏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大吴村民委员会5182.30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被执行人吴鹏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缴纳罚款77734元,同时交纳本案执行费用1066元,以上共计78800元,交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四、被执行人吴鹏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段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