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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庞某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身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庞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宇,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