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庞某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身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庞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宇,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来源:百度“”